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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律师,法学、英文双专业,双一流院校法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现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企业法律顾问,证券资格从业人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GII... 详细>>
律师姓名: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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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511512903
执业律所: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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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F某诉L某婚姻无效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担任被告L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婚姻关系由于双方缺乏法律知识以及受农村传统的风俗习惯影响,原告F某(女方)和被告L某(男方)确系姨表兄妹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被告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但是原告在诉状中对被告的恶语中伤纯属子虚乌有,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依法应予澄清。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儿子现年十岁,一直随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孩子本人也明确表态在父母分开以后愿意随父亲一起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抚养儿子,原告应当依法支付合理的生活、教育经费。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1、2002年移民建房时所建三层楼房产权属于被告的父亲,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原告无权对此主张权利,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2、所建平房的建筑材料是从被告父母所有的老房子上拆下来的,该平房的价值必须减掉建筑材料的价值,因为建筑材料的价值属于被告的父母所有,同样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原、被告双方只能分割该平房的剩余价值。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包括由原告保管的银行存款十二万元在内,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应当依法进行合理分割。原告隐匿、转移银行存款的行为严重违法,法院理应制止并予纠正。以上意见,请予审议。被告代理人: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英华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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