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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法学、英文双专业,双一流院校法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现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企业法律顾问,证券资格从业人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GII...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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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纠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三中父母出资买房的衔接

关于父母出资买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初看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条款,很多人理解为是对司法解释二中父母出资问题的更改或修正,并且在司法解释三出台时,媒体宣传的导向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大削减了未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的利益。其实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主要对产权已登记的父母出资做了明确。同时也没有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有冲突的地方,婚后父母赠予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可以理解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两个条款不但没冲突,而且司解三是二的进一步明确。产权已登记的房屋,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归属采用的是不动产登记制,采用以不动产登记的记载推定赠予人的意愿,是合情合理的,也便于法律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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