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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律师,法学、英文双专业,双一流院校法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现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企业法律顾问,证券资格从业人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GII... 详细>>
律师姓名:张义律师
电话号码:0311-87879303
手机号码:18632166226
邮箱地址:18632166226@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511512903
执业律所: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138号五楼(中华南大街与新华路交口西行150米路南)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3.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案例要旨】
1.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离婚时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
2.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张律师观点】
一方进行了“投资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其他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则依旧具备个人财产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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