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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律师 张义律师,法学、英文双专业,双一流院校法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现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企业法律顾问,证券资格从业人员,全球投资移民律师协会(GII...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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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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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租赁权与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案情介绍:

一、深圳市赛格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行钦州分行、交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钦州市赛格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钦州赛格公司”)、联达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公司)、路联发生借款合同纠纷并进入执行程序,钦州中院委托拍卖了钦州赛格公司所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与永福西大街交汇处赛格广场D座白海豚国际酒店第1层至第24层房地产及负一层地下室,并裁定将上述房地产过户给广西白海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白海豚投资公司”)。2013年8月21日,钦州中院公告责令白海豚管理公司立即撤出酒店,将酒店移交给买受人白海豚投资公司。

二、白海豚管理公司提出异议称,钦州中院要求其撤出并交由白海豚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裁定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损害其经营权益和承租权。

三、在2012年1月13日钦州赛格公司、联达公司发起成立白海豚管理公司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之前,钦州中院已在2011年9月13日作出裁定,查封白海豚国际酒店的房地产,且白海豚管理公司成立以及经营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和钦州中院的同意。据此,钦州中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钦法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下称“钦3号裁定”),驳回白海豚管理公司的异议。

四、白海豚管理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桂执复字第24号执行裁定(下称“桂24号裁定”),驳回白海豚管理公司的复议请求。

五、白海豚管理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桂24号裁定”和“钦3号裁定”,最高法院驳回其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本案中,白海豚国际酒店作为钦州赛格公司的资产,一直由钦州赛格公司经营管理。在钦州中院查封白海豚国际酒店的房地产后,钦州赛格公司与联达公司未经抵押权人和执行法院同意,设立白海豚管理公司对白海豚国际酒店进行经营,即查封措施在先,租赁行为在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钦州中院对白海豚管理公司发出的“告知白海豚管理公司保留酒店的整体经营,原经营管理团队不变”的通知,是基于当时正处在执行拍卖阶段,出于确保酒店经营平稳过渡的需要,要求原经营管理者配合法院处置酒店的房地产及相关移交工作。

因此,白海豚管理公司不能以租赁权对抗申请执行人,其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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